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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法的行为表现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58页(2796字)

根据全国各地开展土地清查工作所反映的情况和《土地管理法》所作的例举,当前,我国违反土地法的行为表现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类情况,不仅农村有,城市郊区也非常突出。从各地开展土地清查的情况来看,不少人竟把土地当成商品予以买卖、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质。如根据对某省10个市的不完全统计,买卖土地的就有535亩,有的出现了卖地“万元户”。有的地方甚至把买卖土地当作“生财之道”、“致富之路”的好办法而办起“土地开发公司”,充当“土地掮客”。对这种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予以惩治。《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要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自批自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建房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方面。在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中,自批自用现象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江苏省某市1984年减少耕地5.23万亩,其中乡(镇)村办企业等占用土地达2.54万亩,大多数是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的,这种现象在群众中影响很坏,都应严肃处理,我们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追究其法律责任,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是乡(镇)村企业,也不论是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凡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都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还可以并处罚款。上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用的土地也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以权代法、以权谋私,无权批准、越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这种现象在一些干部身上表现较为严重。如河南省某县1985年由于以权代法导致乱占耕地就有150亩,该县兴建一座石油化工厂,一不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二不与当地农民协商,就强行砌墙圈地。群众气愤地说:“那不是砖墙,而是‘权墙’”。还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任意侵占农业用地,建造私房。这种现象若不加以禁止,任其发展,势必影响党群关系,不利于土地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批准的土地按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理。同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4)化整为零,分次报批。这种行为是窥避法律的行为,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实质,以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例如,江西省某县电器厂1985年征用22亩水田,就采取了分化为三个单位,填写12份表式,于同一时间,报请县政府审批的方式。因原来江西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只有2亩的审批权,故该县电器厂填写申报表时每次填1.83亩,分12次报批,从而非法取得22亩土地的使用权;又如湖南某铁路医院征用水田16.8亩,分为6次报批;湖南省某县体委征用6.5亩土地,也分为5次报批,等等。所有这些化整为零、分次报批的行为都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视为非法行为。所骗取批准的土地应按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理,即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并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少批多占、先占后征、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少批多占,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例如,某部在湖南新化县征地建仓库,报请审批用地68亩,而实际上占地500多亩,超过了申请用地面积的7倍多。对多占的土地一律按非法占地处理,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并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先占后征,对先占后征的土地应一律按非法占地处理,或责令其迅速补办征地手续。例如,某市在国家建设用地过程中,先占后征的情况较为严重。该市飞机场占用某县某村土地540多亩,目前机场已经竣工启用,可是征用土地的手续尚未办理;该市某大学、纺织学院等四所院校建校需占用土地1411亩,业务主管部门借口任务紧,就先行圈占了某县某村的耕地,后因资金、项目不落实,工程无法上,致使被圈占的耕地荒芜多年,浪费严重。被圈地的农民生活和生产也无法解决,被迫四处告状,影响极坏。至于早征迟用和征而不用,都属于浪费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用地单位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6)在开发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因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而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这也是违反土地法规,破坏土地质量的行为。任何开发利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不承担上述义务、违反土地法规而造成土地质量退化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土地管理法》规定,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7)采取强占、移界、妨碍等手段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是违反土地法规的侵权行为。对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

(8)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归还已期满的临时使用的土地。对此,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9)此外,还有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行为;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解决土地纠纷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等行为。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外,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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