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9页(523字)

为发展与方便国际集装箱运输,允许集装箱暂时进口免税而制订的国际公约。本世纪60年代以来,集装箱运输发展迅速,为了使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能畅通运行,不因各国海关手续方面的问题导致不必要的延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欧洲经济委员会早在1956年就制订了集装箱海关公约。现行的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在修改1956年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自1975年起生效。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公约共6章及7个附件,主要内容有:每一缔约国都应允许不论是否装有货物的集装箱暂时进口。准予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可以由任何主管海关复运出口;对准予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各缔约国应准许其用于载运国内运输的货物;为了取得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资格,集装箱应符合附件4“关于可接受作为海关加封的国际运输集装箱所适用的技术条件的条例”的规定。如果集装箱不符合附件4的要求,每一缔约国可拒绝承认对该集装箱批准的有效性。但如缺陷不大,不会引起走私的可能性,各缔约国应避免对运输造成延误;凡违反本公约的规定,以及任何顶替、虚报或使某人或某项物品从本公约的规定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应使违犯者受到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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