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集装箱安全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9页(454字)

为保障集装箱在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统一集装箱的结构而制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于1972年在日内瓦制订,自1977年起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中国船检局是我国政府指定的执行该公约的主管机关。公约共16条及2个关于“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和“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的附件。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除外。每一新集装箱应根据附件一所载定型试验和单个试验的规定获得批准,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内,按附件一所载有关现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标准,建立集装箱的试验、检查和批准的有效程序,但该国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它正式授权的机构进行上述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公约的实质性内容,即关于集装箱的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以及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标准,都在2个附件中作了具体规定。我国还以默认接受程序参加了公约的1981年修正案和1983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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