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起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4页(494字)

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也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开始到结束的期限。一般情况,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也可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上订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日。不同的保险类别,其起讫期限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一种是定期的。多数定为1年,也可根据需要订为半年、3个月等。根据我国情况,定期保险从订明的起始之日的零时开始生效,到终止之日的24时终止。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都采用这种方法。还有一种是以一个事件的过程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运险以运输过程为保险责任起讫;工程险以工程动工到竣工为保险期限。以一个事件的过程始末作为保险期限的方式,同时还受其他条件的约束。例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标的在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即使未运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工程险在预定时间仍未竣工交付使用,除非另行办理展延加费手续,否则保险责任到达预定时间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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