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5页(371字)

也称开口保险。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较多使用于经常有进口货物的企业与保险人之间签订这种协议。协议规定以C and F或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全部办理投保,协议订明总的保险对象范围,包括保险标的种类、航程区域、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保费结算方式等。协议可以是定期的,如1年,也可以是长期的。保险人对属于协议范围内货物一经起运,即负有保险的责任。被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起运之前填具起运通知书,将货物名称、价值、数量、起讫地点、船名、起运日期等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不另签发保险单。如果被保险人因疏忽等原因延迟或遗漏通知保险人,事后不论标的已否受损,仍需补办手续,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查核投保情况。如果在补办手续时,已获悉保险标的已经受损,保险人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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