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委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5页(359字)
当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并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虽未全部损失,但对受损标的的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益移转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额赔偿,称之为委付。委付一般由被保险人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方为有效。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能撤销。接受委付不仅接受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同时也承担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义务。例如,接受船舶遭沉没后的委付后,对被保险人应收未收的运费(如果按船运契约可以收取)以及对第三者的索偿请求权归保险人享有,但如果沉船影响航道通行,有关当局命令清除,其清除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如果保险人不能从接受委付中得益,或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成事实,一般不同意接受委付。此时被保险人仍可向保险人提出按推定全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