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8页(375字)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保险标的为各类电脑,即数据处理系统设备和数据处理媒介两类。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的电脑保险通常使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电脑保险条款。该条款主要承保保险标的在遇到指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条款由4大部分组成:(1)电脑数据处理系统设备保险,分7条列明了保险标的范围、不属标的范围、承保风险、除外风险、保险价值的确定等内容;(2)电脑数据处理媒介保险,除保险标的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上与上述(1)相同;(3)总除外责任,条款(1)(2)部分的除外责任是针对保险标的特点制定的,而本部分主要列明了通常保险都不保的风险,如政治风险,战争风险,核风险等;(4)总则,由16条组成,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原则、权益转让、争议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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