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至仓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1页(539字)

运输货物保险中关于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责任起讫”一条中规定仓至仓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贮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习惯的转运,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贮存处所为止,但以货物卸离海轮次日零时起不超过60天为限。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付必要的保险费后,保险责任可延长到:(1)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以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2)被保险货物在前述地点卸离海轮后60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载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在到达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后,被保险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运抵收货人仓库时为止。仓至仓条款起讫的规定,还受到保险利益原则的制约,例如我国以货价加运费为付款条件的进口物资,进口商在国内办理保险时,由于买卖双方对物权在装货港装上海轮时交割,从发货人仓库到装上海轮这一阶段的物权和风险属于发货人,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而不是从发货人的仓库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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