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4页(489字)

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企业在被保险方人身伤亡、疾病、养老或保险期满时向被保险方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分为3大类:(1)人寿保险,其中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亡故后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只是在到达约定年限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两全保险则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亡故或保险的约定期满时仍然健在均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2)健康保险,是对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障的保险。(3)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可根据不同需要分别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由于以人身作为保险标的,不同于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损失的补偿,而是一种按约定金额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额方式,即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件后,被保险人按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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