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记帐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7页(316字)

财政部对实行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原则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是: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其软件应当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具备操作人员识别功能,并经主管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合格或认可。由磁性或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以及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当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其中,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一次,并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实际收付和存取的款项,应按业务发生顺序,在有关日记帐中逐笔登记。其他帐簿可以视需要,每月、每季或每年打印一次,并装订成册。凡未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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