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口销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9页(436字)

外贸企业用自有外汇(包括企业各种留成外汇、调剂购进外汇等)、自借外汇借款、自用以进养出外汇等进行进口销售的业务。外贸企业自营进口的商品,以开出进口结算单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为商品销售成立的确认条件。外贸企业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一般有货到结算和单到结算两种情况。货到结算,是指外贸企业收到外运公司通知进口商品已到达我国港口后才向国内用户办理的货款结算。单到结算,是指外贸企业不管进口商品是否到达我国港口,只要收到银行转来的国外付款单据,经确认符合合同规定,便可向国内用户办理的货款结算。自营进口业务的销售收入及其成本和盈亏,在会计上设置“自营进口销售”科目进行核算。进口商品抵达我国口岸以后的费用,如港务费、过港费、卸船费等定额费用,一律在“商品流通费”科目核算。从口岸运到仓库的进口商品,其运费和装卸费也在“商品流通费”科目核算。外贸企业代用户垫付的从口岸或外贸仓库运往用户指定地点的商品运费等,一律由用户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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