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本位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0页(398字)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统一使用的记帐本位货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以人民币或者某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实际收付的主要币种是人民币和某种外币两种时,可以使用两种记帐本位币;如果经营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融资租赁业务,也可以按人民币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帐,使用多种记帐本位币。外商投资企业的帐目,在使用单一或两种记帐本位币的情况下,当发生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各种原币业务时,除按记帐本位币作好会计记录外,还应将实际收付的各种原币金额和记帐汇率同时登记入帐。使用某种外国货币、或二种货币、或多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除编制各原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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