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2页(512字)

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审计法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制定《审计法》创造条件。它是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对审计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领导关系以及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的监督,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审计条例》于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在1985年8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审计条例》共9章,4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第四章,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六章,内部审计;第七章,社会审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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