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3页(279字)
根据《审计条例》制订的对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7月5日由吕培俭审计长签发第2号审计署令发布施行。规定共28条。其中包括: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审计机关,它的机构是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事务所兼职;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承办营业执照批准的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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