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3页(292字)

根据《审计条例》对国家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12月2日由吕培俭审计长签发第3号审计署令发布施行。规定共20条。其中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规定主要有:(1)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国家资产的大中型企业等,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2)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进行内部审计监督;(3)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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