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款的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8页(928字)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可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凭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准予在汇总缴纳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分国不分项来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存在两种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扣除方法:(1)相当或低于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数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100000元,境外所得10000元,两共110000元。该企业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共应缴纳所得税33000元(110000×33%)。但该企业在境外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2500元(10000×25%),按税法规定可以全部扣除。具体计算如下:

上式计算出扣除限额为3300元,而该企业在境外只缴纳2500元,低于应扣除的限额,则可全部扣除,该企业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需要缴纳30500元(33000-2500)。再如上述事例,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税款4000元(10000×40%),超过上述扣除限额700元(4000-3300)。企业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只能扣除3300元,应缴税29700元(33000-3300),其超过扣除限额部分700元可留待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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