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0页(338字)

外国客商在经济特区内以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形式兴办工业、旅游、建筑等多种行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政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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