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1页(386字)

具体规定实施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详细办法。该细则于1958年9月13日由财政部公布试行。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算纳税;第三章,纳税程序;第四章,免税退税;第五章,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细则明确:(1)工商统一税只对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征税。(2)工商统一税的纳税环节:工业品在工业环节,农产品在采购环节,进口外货在进口环节,商业在零售环节纳税。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在他们直接经营业务的单位纳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的农产品,只在通过商业零售环节销售的时候缴纳工商统一税。(3)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为1期,逐期计算。不能按期计算的,按次计算。(4)减税、免税、退税的具体收入。(5)纳税人如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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