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2页(745字)

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重要参考文件。由美、英、法、日等24个国家发起建立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了避免国际间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经过大量工作,于1963年公布有关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这个协定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协定范本公布以后,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跨国活动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因此1977年4月11日又重新修订,发表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共7章30条,但仅限于在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是订立税收协定的依据。《经合范本》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1)明确纳税人的身份、范围。当纳税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时,以其永久性的家所在国为准;如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的家,则以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为准;如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双方都没有永久性的家,则以其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为准;如在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住所时,则以其国籍为准;如系双重国籍或者在缔约国双方均无国籍时,则由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通过相互协商加以确定。至于非个人纳税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住者的,则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准。(2)明确收入来源国应纳税税种,只限于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投资所得的预提所得税;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纳税所采取的方法,即纳税人的居住国允许扣除或免除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征的税款,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规定缔约国双方国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和有关条件、待遇是对等的,无差别的;同时双方应相互交换为实施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防止逃税和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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