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3页(403字)

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经合范本》、《联合范本》中所指“常设机构”包括:(1)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2)为期6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常设机构还反映在以下方面:(1)有一定的资产或财产被运用于所在国的工商企业经营活动中。(2)有代表缔约国一方某机构的代理人的授权,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负责储存外国企业的货物,以及受外国企业的委托出售这些货物。(3)有代表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收取保险费或接受保险业务。目前,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大部分为其客户或其他企业进行居间介绍贸易,提供咨询等服务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收取佣金、回扣、手续费,按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应该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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