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3页(321字)

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种范围。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通常限于足以引起缔约国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以所得和资本为对象征收的各种税收,而不问其征收方式是源泉课征还是纳税人所在地课征。协定对于税种的适用范围还具体列示缔约国各方现行征收的有关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各个税种。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也包括在协定签订之日以后由于国内税法变动而增加或代替现行税收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为此,每年年终,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将各自有关税法变动情况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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