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6页(360字)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一般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上,如食品罐头类标志所表示的成分;广告上所记载的特殊功用或效能;说明书上所列的事项等。卖方的明示担保包括:(1)出售的商品必须与由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2)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3)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或样式相一致。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卖方并不需要使用担保、保证等词,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产生明示担保的效力。在美国,因违反明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被告所作的说明;(2)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3)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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