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8页(461字)

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联邦危险物品法,交通汽车安全法,防毒包装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侵蚀性剂法,易燃织物法,冰箱安全法,玩具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者物品安全法和统一产品责任法范本。除此之外,还有《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402条A款,采用了产品生产者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原则。它规定:(1)凡销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的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身体伤害或其财产的损害负有责任,如果,①销售者从事经营销售此种产品,而且,②预期转到使用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其销售时的条件没有重大改变。(2)尽管有下述情况,仍适用前款原则:①销售者在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②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销售者购买产品或者与销售者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美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上同时采用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但绝大多数州均以严格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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