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0页(384字)

出口国国内生产商在进口国国内投资建立的主要来自该出口国的进口散件组装工厂。建立旋凿工厂是出口国生产商在其有关产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后用以绕过反倾销税壁垒的一种有效方法。因为根据反倾销税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反倾销税只适用于进口产品而不适用于在进口国国内制造和销售的产品。然而,欧洲共同体于1987年对其反倾销法作了修改,规定对建立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旋凿工厂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根据该规定,被认为属于旋凿工厂的产品的标准为:与该产品相同的进口产品已被征收过反倾销税;欧洲共同体内生产该产品的厂商与被征收过反倾销税的相同进口产品的国外生产厂商有密切关系;该产品是在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同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开始生产或大量生产的;该产品50%以上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来自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同进口产品的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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