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0页(426字)

特殊情况下,具有溯及力的反倾销税。作为一般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从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被确认存在倾销和造成损害之日开始。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根据美国反倾销税法,当商务部确定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且进一步确定存在“严重情况”时,商务部停止清关的命令和日后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溯及到下令停止清关前的90天。确定存在“严重情况”须符合两个条件:(1)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的相同产品曾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倾销过,或者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的进价低于公平价值;(2)在较短时期内,此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巨大。欧洲共同体的反倾销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追溯征税的方法为美国所常用。而且,在确定进口商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的进价低于公平价值时,采用的是简单推论的方法。只要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被确定为大于25%,就足以证明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产品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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