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0页(414字)

商品进口国为限止某一进口商品以倾销低价的销售行为,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以外对该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国征收进口附加税一般采用以下4种方式:(1)从价税,按照输入商品的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征收税额;(2)从量税,按照输入商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固定的税额;(3)差额税,根据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产品的实际进口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征收税额;(4)混合税,同时按上述一种以上的方式来征收税额。美国通常使用差额税来征收反倾销税税额,而欧洲共同体则常使用从价税来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反倾销税按照诉讼程序来划分,通常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1)临时反倾销税,由进口国主管反倾销调查的机构对某一商品的倾销行为作出初步裁决后征收的一种估计的、不确定的税额;(2)固定反倾销税,进口国主管反倾销的机构对某一商品的倾销行为作出最终裁决后,对该商品按终裁的倾销幅度征收的一种固定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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