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国内工业建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3页(370字)

倾销或补贴产品对进口国的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3种表现形式之一。凡倾销或补贴产品严重阻碍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建立时,进口国即可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关贸总协定1979年反倾销守则和反补贴守则都只将阻碍国内工业建立列为损害形式之一,未作进一步规定。然而,原1968年反倾销守则曾经规定,在确定倾销或补贴是否严重阻碍国内工业建立时,必须充分证明国内新工业行将建立。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只要进口国国内尚未建立某种工业,阻碍国内工业建立就会被任意用来指控进口的该种工业产品。尽管阻碍国内工业建立作为一种损害形式被不少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所规定,但以此为根据的实践极少发生,在美国不多的实践中,以此为根据的指控能否成立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提出指控的国内工业是否为生产有关产品承担了实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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