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3页(609字)

又称为外国市场价值。美国反倾销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其解释为3种不同的具体价格(价值):(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即外国市场价值通常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样的或类似的产品为国内消费而在国内主要市场上销售或同意销售的批发价格。(2)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即如果没有用于国内消费的销售或者用于国内消费的数量与出口至第三国的数量相比太少而不适于用作比较,外国市场价值可以是同样的或类似的产品向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口的价格。(3)构成价值。即外国市场价值不能根据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时,也可以是有关商品的构成价值,而不必考虑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构成价值由3部分组成,原材料成本及加工和制造的成本;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批发销售的一般费用和利润,一般费用不应低于前项成本的10%,应获利润不应低于前项成本与一般费用之和的8%;以及库存、运输、包装等方面的成本费用。由于法规对构成价值中利润的规定过于僵硬,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倾向于优先选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外国市场价值,但规定一些限制条件。当有关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外国市场价值的确定以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相同产品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或构成价值为准。实践中,商务部一般选择一个经济发展程度与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相似的国家作为替代国。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当某类或某种外国商品正在美国或可能要在美国以低于其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售时,即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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