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3页(328字)

欧洲共同体在反倾销程序前期采取的对有关共同体工业的临时保护措施。即如果初步调查表明倾销存在,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由此造成损害,而且共同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共同体委员会应下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防止在反倾销调查程序期间继续产生损害。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2个月。在此期间,有关产品进入共同体流通以提供相等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的担保为条件。临时反倾销税的实际征收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其实际征收额在最终调查证明倾销及其损害确实存在时才予以确定。若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满而共同体理事会仍未决定实际征收,则原提供担保即行解除。就临时反倾销税的性质而言,仅为暂时措施,与最终调查结论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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