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4页(625字)

一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就出口产品给出口商的现金补助或财政优惠。关贸总协定的反补贴规则没有给予定义,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在反补贴守则的附录中予以规定。根据其中的有关措词可以认为是指政府以实施出口为条件而给予的财政或资金上的鼓励。诸如:(1)对出口的直接补贴;(2)刺激出口的外汇留成方案;(3)政府为出口生产优惠提供物资或服务;(4)对出口产品减免直接税或福利费;(5)对出口产品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作优惠扣除;(6)对出口产品免除或退还间接税;(7)优惠免除、退还或缓征与出口有关的累计间接税;(8)政府提供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但收取的费用显然不足以弥补该系统长期营运的费用和损失;(9)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其利率低于政府取得该所用资金的利率等。反补贴守则共列举了12种类型。关贸总协定对出口补贴原则上持否定态度,因为“出口补贴可能既对进口的缔约国又对出口的其他缔约国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且阻碍本协定宗旨的实现”。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缔约国对非初级产品不准给予出口补贴;对于某些初级产品(指农、林、渔产品),缔约国不能因使用出口补贴而超过在世界同类产品出口贸易中应有的公平份额。虽然,反补贴税的适用不以是否属出口补贴为条件,但是,反补贴守则仍有两条重要的规定:(1)反补贴税的溯及力以出口补贴为限;(2)在确定“损害威胁”是否存在时,补贴的性质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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