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4页(617字)

“生产相同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者,或者其共同产量在国内相同产品总量中构成一个主要部分的那些生产者”。在确定倾销或补贴是否造成损害时,以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整体为限还是以其中的某一部分为限,其结果显然会不一样。然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和反补贴两守则的上述定义实际上表明国内工业可以仅指某一部分的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构成国内总量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因此,实践中如何解释“一个主要部分”是一个关键问题。总协定的两个守则对国内工业还有两条例外规定:(1)当有些生产者与倾销或补贴产品的出口者或进口者有关系,或者自身就是进口者时,国内工业可以指其余的国内生产者。(2)在特殊情况下,就受调查的产品而言,一国可以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只要某一市场内的生产者将他们生产的有关产品全部或几乎全部在该市场内销售并且该市场对有关产品需求基本上不需要其他地区的生产者供应,则该市场内的生产者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工业。也就是说,国内工业可以仅指某独立市场内的生产者。显然,其范围被大为缩小。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损害无须考虑“总的国内工业”,因此,只有倾销或补贴产品集中进入该独立市场并且对该市场内“所有的生产者或几乎所有的生产”都造成损害,才能确定损害存在。毫无疑问,“几乎所有的生产”与“一个主要部分”具有很大的差别。美国和欧洲共同体有关法规对国内工业的规定几乎与总协定的两个守则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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