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律关系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7页(209字)

构成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其范围很广,涉及国际河流和湖泊、海洋与沿海地区的陆地污染源、海上污染源、倾倒废渣污染源、海上作业污染源、大气与宇宙空间、噪音与环境等方面的污染与防治问题,以及国际水源开发与安全供水制度、公海与沿海生物资源的管理、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治理、野生动物的保护、自然风景区与名胜古迹的国际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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