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污染的个人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8页(325字)
作为跨国界环境污染肇事者的法人应直接承担的赔偿责任。尽管个人不能作为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直接承受国际环境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但个人可以是一些国际环境污染的肇事者,可以承担国际环境法上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间接成为惩罚的对象。在实践中,通常是法人或者国家对个人的越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根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者个人进行追索。从理论上讲,国际环境污染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个人作为超越一国界限的侵权行为诉讼中的被告是并不少见的。当然,由于个人的经济能力有限,很难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应由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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