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赔偿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9页(400字)

国际社会保证在重大油污损害中,使受害者得到必要赔偿的一项重大措施。油污基金的设立是基于下述目的:(1)在1969年《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不宜提供财政帮助情况下提供油污损害赔偿。(2)解除按照上述《责任公约》加于船舶所有人的额外经济负担。这种解除须具备为保证符合海上安全和其他公约而指定的条件。(3)执行本公约所列举的有关项目。油污基金的来源,采取摊款方式,即根据缔约国在其领土内的港口或油站收到从海上运至该地的石油(摊款油)的吨位来摊款。摊款分为初次摊款和年度摊款。初次摊款在1984年修正案中被取消。年度摊款为每年收到的摊款油达15万吨的公司直接缴纳。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油污基金摊款的义务得到履行,包括必要时给以不履行者的制裁。油污基金作为一个组织在各缔约国应被认为是按照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及义务并在向该国法院提出诉讼中作为一方的法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