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9页(579字)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的规定,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在内)以致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海洋环境污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海洋污染源是来自对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物质或能量。由于海洋的自净能力,那些无害的或很快能被吸收或净化的物质,并不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2)海洋污染源十分广泛。人类所产生的废物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会进入海洋,无怪乎有人称海洋为一切污物的“垃圾桶”。(3)海洋污染持续长久,扩散范围大。海洋不像大气和河流可以“转嫁”物质与能量,物质一旦进入海洋就无处可转移。这些物质长期在海洋中积聚,有的通过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增加了毒性,降低了海洋的自净能力。由于潮流与海流的运动,使混入海水中的污染物质从此地流向彼地,不断扩散。例如日本丈入岛、伊豆岛周围海域漂浮的沥青块团,由于黑潮的搬运,不断出现在美国和加拿大西海岸的沙滩上。(4)海洋污染治理的综合性强。海洋环境污染并不承认人为的行政界线,因此一国必须与他国携手共同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还要有赖于海洋学、法学及诸学科工作者的努力,又受到政治、经济等诸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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