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0页(699字)

又称斯得哥尔摩大会。为保护人类环境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全球性大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2398号决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得哥尔摩召开。大会是人们共同行动保护全球环境的初步成果。大会召开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有一定的分歧:发达国家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担心演变成全球性的公害,因此期望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进行一场全球性的控制污染行动;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环境问题比较其国内的贫困、饥饿、疾病、谋生等困扰人们现实的问题,则是微不足道,因此仍主张先发展后治理。为了统一认识,使大会能顺利进行,国际间召开了一系列国际会议,澄清了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人们有了共识,即所有国家都要在发展中注意环境保护,当然对环境的关注也不应妨碍发展,而应成为发展过程的一部分。经过几年筹备,会议如期举行。世界上113个国家的政府代表以及各主要国际组织的代表共约1200人参加了此次盛会。会议历时2周,获得巨大成功。会议通过了举世闻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它作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以后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制订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为国家间环境保护的近期和长远行动规划提供了指南;颁布了为实施上述“宣言”和“行动计划”的一系列决议,据此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秘书处、环境基金和环境协调委员会;规定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关于召开第2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关于禁止核试验等。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此次大会,并参加了“宣言”的起草工作,之后又派代表参加了1973年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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