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1页(1180字)
1991年6月19日,在由中国政府发起并在北京召开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宣言。由41个发展中国家的部长经深入讨论、集体磋商后发表的该宣言,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与发展的深刻理解和高度关注,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作的重要贡献,也是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处理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基本表态。该宣言分5章,依次是总则、各领域问题、跨领域问题、关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共有32条条款,其内容大体如下:(1)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关注。(2)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鉴于下述原因,即:环境问题与发展的不可分割性;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并考虑到他们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遭受到债务、资金、贸易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种种不公平的待遇,使这些国家经济发展受到制约,削弱了它们有效参与保护全球环境的能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样应以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为基础,宣言认为: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以及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并通过国际间的技术合作与转让,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作出贡献。发达国家应为建立一个有助于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持续发展的、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保护全球环境创造必要条件。发达国家有义务:①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例如在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气候变化方面,应从历史的、积累的和现实的角度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已在谈判中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应确认发达国家对过去和现在温室气体排放负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确定目标,以稳定和减少这种排放。近期内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任何有关义务。但应通过资金和技术合作,鼓励发展中国家在不影响其日益增长的能源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其计划和重点,采取既有助于经济发展又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措施。②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面临的问题。一是提供充足的、额外的和新的资金,其中尤以充足的资金最为关键。充足的资金是指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和承担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所增加的费用。此外在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应建立国际资金机制。二是以优惠或非商业性条件对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如在防止大气变化保护臭氧层,控制和管理有害废弃物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等。(3)关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不仅应讨论环境问题而且应讨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其他全球问题,特别是那些与环境有关的发展问题。(4)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发展中国家将在不妨碍其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参与保护环境的国际努力,并提出适当的环境目标;将根据1990年新德里会议和此次北京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磋商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