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7页(440字)

由波罗的海区域的丹麦、芬兰、德国、波兰、前苏联和瑞典共同制订的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的综合性公约,属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于1974年3月22日签订于芬兰的赫尔辛基,共有29条条款和6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1)基本义务。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共同地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有关措施,以防止和减轻污染,并保护和改善波罗的海区域的海洋环境。(2)防止各类污染源。包括陆源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倾废、海床及其底土的勘探和开发造成的污染。(3)合作管理机构。由各缔约国组成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落实公约的内容(如注意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依公约附件的规定制订控污标准等)。此外,争取其他国际组织的帮助。(4)争端解决。缔约国间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议,应设法谈判解决,如若不成,则应邀请第三方进行斡旋或调解。如果谈判或上述措施仍未能解决争端,这种争端应根据共同协议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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