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7页(547字)

地中海沿岸国为共同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而缔结的一个重要公约。于1976年由地中海沿岸除阿尔巴尼亚以外的17个国家及欧洲共同体一起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签署,并在1978年12月1日生效。公约的目的,根据地中海的特殊环境及其特易受污染且已经产生的严重的污染威胁,谋求地区间在海洋环境方面的保护与合作,改善地中海的海洋环境。其主要内容:(1)一般义务。各缔约国依其所参加并生效的本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应单独地或共同地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减少或控制地中海区域的污染,保护和改善该区域的海洋环境。(2)缔约国应在环境保护的广泛领域里进行合作,它包括:①在发生污染的紧急情况下,对可采取的措施进行合作,无论这种紧急情况发生在何处何时。②建立地中海区域监测污染的规划的合作机制。③在海洋污染的科研中合作。④在违反本公约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中进行合作。本公约除主体公约外还有许多议定书:《防止船舶及飞行器倾倒污染地中海议定书》,《关于对付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地中海的紧急情况应急合作议定书》,《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域议定书》,《保护地中海免受陆源污染议定书》等。公约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应是议定书之一的参加国,任何本公约的议定书只能约束该议定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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