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7页(541字)
一个以协调各国对南极的权利要求和促进南极考察的国际合作为目的,以维持南极现状和暂时冻结各国领土主权要求为特点的在南极问题上调整国际关系的重要公约。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当时签约国为12个,至1988年已有39个国家成为成员国。自本世纪初一些国家提出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以来,南极归属问题日益尖锐,为缓和南极归属问题的对立不断加深,国际间召开了旨在使南极地区国际化的南极会议,并通过了本条约。条约由前言、14条正文以及最后议定书组成。它规定在本条约的有效期限内(暂订30年)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其他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禁止在南极进行核试验。(2)观察制度。为了促进条约宗旨的实现并保证条约的规定得到遵守,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活动”的成员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上述观察员可以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地区。南极一切地区包括调研站、装置和设备等,均应向上述观察员开放,任其观察。(3)保证科学调查研究的自由,促进在调研计划、人员、资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该条约并不谋求全面解决南极洲的归属问题,只是暂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我国已于1983年6月8日加入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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