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7页(626字)

为适应战后海洋开发与利用关系的发展,确立大陆架,规定大陆架制度,重新对海洋法制度进行调整的一个重要公约。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以57票赞成、3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有56个国家参加了缔约,并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自1945年美国发表海洋政策声明对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后,引起连锁反应,各国相继发表类似声明。但由于对大陆架的范围主张不一,导致海洋秩序尤其是公海地位的混乱后,联合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一混乱。该公约的出现是解决问题的初步成果。公约旨在重新进行上覆水域和海底底土的自上而下的划分,实现对大陆架制度和公海制度的法律调整。其主要内容大体如下:(1)大陆架概念。(2)确认沿海国在勘探和开发方面对其大陆架拥有主权和专属权。(3)勘探和开发不得使航行、捕或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涉。但别国在大陆架上进行科学研究应取得沿海国的同意。(4)国家间大陆架划界问题。本公约虽然给“大陆架”下了定义,但由于规定大陆架的范围不是取决于宽度而是决定于其上覆水域的深度,甚至使用了可容许开发的深度这一不确定的词语,就可能造成谁的开发深度技术越先进,谁拥有的大陆架就越大,给海洋大国对大陆架漫无止境的要求创造了条件,故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直至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缔结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才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我国于1970年11月11日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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