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9页(1196字)

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继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后,国际社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更具体措施而制订的一个公约。1987年9月16日签订,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员国截止生效日为30个。该议定书与不少环境公约一样,由序言、正文和附件构成。它有正文20条,其主要内容:(1)控制措施。对附件A的Ⅰ类和Ⅱ类控制物质,规定了年生产量和年消费量及其这些限值的限期应分阶段递减。具体是:①对Ⅰ类控制物质(5种氟利昂)的年生产量和年消费量的计算值,从1989年7月1日起(即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第7个月的第1天)至1993年6月30日止不得超过1986年的这两个值;从1993年7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不得超过1986年值的80%;从1998年7月1日后,不得超过1986年值的50%。②对Ⅱ类控制物质(3种哈伦)的年生产量和年消费量的计算值从1992年1月1日起(即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第37个月的第1天),不得超过1986年的值。(2)与非缔约国间的贸易管制。缔约国在议定书生效后1年内不得从非缔约国进口控制物质,从1993年1月1日起也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控制物质;同时在议定书生效5年内,禁止从非缔约国进口含有控制物质的制品和用控制物质生产的制品;并限制向非缔约国输出控制物质的生产技术。(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①在议定书生效后,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控制物质的年度消费量人均不足0.3公斤或者在议定书生效后10年内的任何时候为满足其国内的基本需要,有权延期10年实施控制措施,但控制物质的年消费量不得超过人均0.3公斤。②缔约国约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安全替代物质和技术援助。③缔约国间应在制定国家的法律、规章及实践中进行合作,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特别是在技术援助方面。(4)议定书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关系。除议定书有特别规定外,维也纳公约中有关议定书的内容将服从该议定书。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对控制措施的评价和再研讨,资料的提供、研究、开发、通报和情报交流,事务局及缔约国大会等条款。由于议定书存在回避发达国家破坏臭氧层的责任,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此外最新的科学发现,议定书中规定的限控范围太小,还不能满足和达到防止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目的,需扩大限控物质的范围。为此决定对该议定书进行修正。1990年6月29日,经修正的议定书在伦敦通过。修正后的议定书,使受控物质从原来的2类8种增加到5类20种。并且规定,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对这类受控物质,除一种可延长至2005年外,其他全部在2000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另外还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建立保护臭氧层的基金机制。并规定了发达国家以公平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迅速转让替代品和有关技术。我国于1991年6月19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内罗毕宣布决定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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