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8页(863字)

1985年有关国家为避免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不利影响而在维也纳缔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从1985年3月22日起到1985年9月21日止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及从1985年9月22日起到1986年3月2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所有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签字。臭氧层距离地面12至50公里处,能吸收对人体及生物有杀伤力的紫外光,被称为“地球生命保护伞”,倘若失去这顶保护伞,全球的皮肤癌及白内障发病率将成倍上升。1985年科学家宣布南极洲上空的臭氧层出现了一个空洞,其范围相当于英国的面积,这一惊人的发现促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立即开展对有关臭氧层全球行动计划的研究。《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缔结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的适当措施,以避免由于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实现这一目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各自的方式和能力履行下列义务:(1)为进一步了解及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改变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以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情报的方式进行合作;(2)采取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并协调有关政策进行合作,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并且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类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减少或阻制;(3)在制定为执行本公约而协商的措施、程序及目标等领域里进行合作,以便通过公约的议定书及附件;(4)与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有效地执行本公约及缔约国所参加的议定书。《公约》还对保护臭氧层方面国际合作的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在不违背其国内的法律、规则及实践,并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情况下,通过下列途径从事科学及技术领域的合作:(1)促进从其他缔约国获得可选择的技术;(2)提供可供选择的技术及设备的信息,并供应这种技术及设备的特别手册或指导书;(3)提供为研究与系统观察所必需的设备及设施;(4)适当的科学和技术人员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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