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9页(503字)

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酝酿起草旨在有效地保存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条约。1949年后该组织设置了一个由政府专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着手起草本条约,草案于1954年的海牙国际会议上经过三个多星期的讨论在5月14日通过,1956年8月7日正式生效。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包括:(1)各国人民最重要的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艺术或历史上的纪念物、考古遗址、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整套建筑物、艺术品、手稿、书籍等);(2)以保存或展览可移动的文化财产为主要目的的建筑物以及保藏所;(3)大量文物的集中地区。在缔约国武装冲突时,有关缔约国必须保障和尊重这些文化财产。公约规定,除军事上迫切需要的情况外,禁止将这些文化财产作为征用或报复的对象。特别重要的文化财产的保藏所应与军事目标保持适当距离,以不用于军事目的为条件,置于特别保护之下。这些文化财产一旦在文化特别国际登记薄上登记后,于武装冲突时置于国际管理之下,免受侵犯。根据该公约制订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具体实施的办法和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