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4页(49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总称。1957年3月25日,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意大利首都罗共同签署,同年7月19日-12月4日,6国议会先后批准了该条约,并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宣告成立。《罗马条约》共有6大部分,计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条约就共同体成立的目的、活动均做详尽规定,涉及的内容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罗马条约》还规定建立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权力的、由缔约国联合组成的共同体,设置了一整套具有一定权限的共同体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会、法院,以及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罗马条约》是共同体赖以建立的基本条约,是欧洲共同体的基本大法,各成员国承认该条约具有凌驾本国立法之上的地位。《罗马条约》的签署不仅保证了欧洲共同体国家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且为欧洲共同体向政治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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