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派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5页(503字)

又称二次立法。根据基础法的欧洲共同体诸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共体主要立法机关(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指令、决定以及建议和意见。它是欧洲共同体法的第二次法律渊源。派生法具有二次立法的性质,因为它们完全是以作为基础法的欧洲共同体诸条约为依据并受其制约。派生法不具有从法律上修正基础法的规定或者废除此种规定的效力。欧共体立法机关制定派生法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1)有助于发挥欧共体的职能作用;(2)与欧共体基础条约的规定相符合;(3)在欧共体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派生法在欧共体法律秩序中主要发挥以下作用:(1)欧共体基础法一般仅仅规定欧共体活动的大致范围,要真正实现欧共体的基本目标,仍须由欧共体立法机构制定更为具体的法规、指令和决定等;(2)即便欧共体基础条约的规定不属一般性政策,而是规定了具体规则的情形下,为在成员国的法律领域内得到真正实施,仍必须由欧共体立法机构采取具体的实施措施。采取实施措施时,仍得以法规、指令、决定等派生法的形式出现。作为基础法的欧共体诸条约规定了欧共体的目的,派生法则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