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基础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5页(374字)

又称欧共体源本法。具体规定各共同体的宗旨和原则,共同体的组织机构以及各机构权限的根本性法律规范,是欧洲共同体法的第一次法律渊源。作为第一次法律渊源的基础法可分为3种:(1)由成员国政府直接签订的欧洲共同体的各种基础条约(关于设立和组成欧共体的3个共同体的条约及其附件以及其后关于修改欧共体的职能和构成的条约),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2)在成员国间缔结的与欧共体的职能有关的其它条约,如1967年9月7日签署的关于成员国关税当局间相互合作的协定等;(3)欧洲共同体同第三国或其他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欧共体基础条约是欧共体赖以建立的基本条约,是欧共体一切法律秩序的基础。这些基础条约的效力在欧共体法律秩序中所处的地位最高,居有相当于国家宪法的地位和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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