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部长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7页(472字)

欧洲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共同体内直接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唯一机构,即通常说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各派1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一般是外长或同所讨论问题有关的部长)。主席由各成员国按其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经主席提议或应欧洲共同体执行委员会请求,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月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会议。根据罗条约第145条规定,部长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确保对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的协调,并行使决定权”。该决定权通常表现为规则、指令和决定等次一级立法形式,对所有成员国原则上均具有约束力。在对外关系方面拥有缔约权。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权是采取加权票的形式,各成员国的票数分配: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各10票,西班牙8票、荷兰、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5票,爱尔兰、丹麦各3票,卢森堡2票,共计76票。按规定部长理事会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涉及重大问题的决议,需全体一致通过的表决形式。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常驻代表委员会主持,其主要职能是为理事会的工作做准备和执行理事会所委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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