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7页(408字)
对欧洲共同体事务负实际责任的独立于各成员国的主要执行机构。它是根据1965年4月8日缔结的成立统一理事会及统一委员会的条约(1967年7月1日生效),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诸委员会合并而成。委员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选出的17名委员组成(英、法、德、意、西5国各2名,其他7国各1名),任期4年,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各成员轮流担任,每届任期2年。委员会成员一经任命就成为专职的共同体官员,按规定不再代表本国,不得接受本国政府指令,其工作只对共同体负责。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是:(1)保证履行条约规定;(2)对条约规定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3)行使自身的决定权,为理事会或议会做出决定时提供意见;(4)对理事会制定的各种法规进行补充。可见,委员会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兼有参与立法、监督和执行管理等职责,带有明显的超国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