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对外贸易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8页(425字)

欧共体制定的关于共同贸易政策和发展合作政策等共同政策。根据《罗条约》第3条第2款规定,共同贸易政策的宗旨是以有利于按共同利益协调发展世界贸易。第110-116条又规定了共同贸易政策建立的程序、范围、任务和权限。共同贸易政策由共同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协定两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包括:对外由共同体机构统一承担贸易谈判并签署贸易协定;制订统一的贸易政策、法则、制度、条例和办法;实行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和海关程序;实行统一的自由进口货单、进口配额制度、反倾销政策、原产地规则、进口监督和保护措施等。发展合作政策主要是欧共体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又采取多层次区别对待的政策。大致分为两种形式:(1)根据《罗马条约》对有地理、历史联系的国家建立特惠关系的规定,对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特惠条约协定。(2)对其余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合作政策,包括普惠制、食品援助和同亚洲、拉丁美洲国家集团的发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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